深圳市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促进会专家委员会章程(草案)

编辑时间: 04-16    关键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半导体照明产业跨越式发展,深圳市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决定成立促进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咨询专业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是由具有较高科学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备创新开拓精神的半导体照明科技工作者所组成,是促进会决策的专业技术咨询评议技术支撑机构。专家委员会在促进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促进会的领导下,积极有效地推动深圳市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进程。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接受促进会的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深圳市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调研并提出建议;
(二)对深圳市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标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国家半导体照明标准研究和制定;
(三)对国内外半导体照明产业共性问题进行调查、跟踪和研究,为促进会提供决策依据;
(四)培养半导体照明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五)协助促进会有关应用技术平台的建设;
(六)为半导体照明重点项目与工程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七)协助促进会监测评估深圳市半导体照明发展水平和产品质量;
(八)根据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拟定促进会相关的认证标准,对会员单位产品实行促进会认证标识(或商标)的有偿使用;
(九)配合促进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半导体照明技术交流活动;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开展半导体照明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等。

第三章 机构组成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七条 设立专家委员会秘书组,承担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组设在促进会。秘书组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决定和主任的授权,安排好委员和委员会的日常活动。统筹安排好专家参与的各类咨询工作,并尽力为各位专家的有关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秘书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长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秘书长由促进会副秘书长兼任,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秘书长列席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四章 委员资格和聘任程序

第九条 专家委员是深圳市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政策与发展战略制定工作中的咨询顾问,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联系,是半导体照明方面的专家或权威人士,热爱祖国。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促进会会长根据本章程第八条提名,报促进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其他委员人选,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促进会根据总则和工作需要,组织对下一届专家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行提名。
(二)在促进会开展提名的同时,征求促进会会长办公会主要成员的提名意见;征求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提名意见。
(三)促进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候选人名单。
(四)候选人名单报促进会会长批准。
第十二条 委员由促进会会长颁发聘书。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五章 委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的基本权利包括:在专家委员会内部,委员有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可以提出并参与半导体照明重大问题的调研;经批准,参加或列席有关半导体照明产业问题的工作会议,获取有关资料;参加半导体照明重点项目的咨询、论证与评审;进行专题调研和各类课题研究;国内外的考察访问;举办专家论坛和报告会。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评审一定要具有独立性、权威性,要保证评审结果的公正、公平。任何人不得干扰专家的独立评审意见,专家本人要自觉抵制外界的干扰。
第十五条 委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按时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积极提出建议;完成研究和咨询任务;撰写有关咨询报告;对涉及到促进会有关商业利益的重大决策及事项,承担保密义务,必要时可以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六条 促进会对专家组成员颁发聘书并给予年薪,同时根据不同项目给予奖励(细则待定)。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不履行其义务或严重违背本章程的委员,经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独立研究为主的工作办法,通过提供报告、会议讨论、公开征询公众建议和发布信息等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不定期向促进会报告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问题研究成果,反映委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4次,由主任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以举行特别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应提出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委员应承担的研究和咨询任务;审议计划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以通过促进会,向全行业征求有关意见、建议或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开展半导体照明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所需的经费,由促进会在年度预算中单项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对外宣传活动由秘书组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设立、修改均需经专家委员会全体讨论,并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报促进会审定后发布。本章程条款由秘书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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