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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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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半导体产业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促进会的中文名称是深圳市半导体产业发展促进会,英文名称是SHENZHEN SEMICONDU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SZSA

第二条 深圳市半导体产业发展促进会是由深圳地区从事半导体及相关元器件、成品、设备、材料等研究、开发、设计、制造、测试、应用及其他相关业务领域的企业、科研单位、相关社团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助手的作用,服务会员企业,做企业和政府间的忠实纽带和可靠桥梁,促进本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留仙大道2号汇聚创新园241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务;

(二)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协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三)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

(四)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建立专业联络网,建设本行业数据中心;

(五)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引资,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等大型会议、活动;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七)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

(八)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九)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提高企业自我保护意识;协助企业开展品牌建设,提高品牌意识;

(十一)协助企业进行投资融资,助力产业良性发展;

(十二)协助市、区政府参与公共管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十三)本会在中共深圳市半导体产业发展促进会支部委员会主导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设立行业自律机构, 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自律机构主要负责人由促进会党组织负责人(设立纪委的由纪委书记)兼任”。

承接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不设个人会员。会员级别:

 (一)会长单位;

    (二)副会长单位;   

    (三)理事单位;

 (四)普通会员单位

 (五)监事长单位;

 (六)监事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自愿缴纳年会费;

(四)应持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注册登记等相关证件。

(五)单位会员代表应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需书面通知促进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入会表格;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相应的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以要求本会协助其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促进会有关活动

    (八)遵循诚实信用、严格履约、互利共赢和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000元;   

    (三)理事单位与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四)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不遵守本促进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成员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促进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促进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促进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促进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促进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促进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薪酬事项;

    (九)制定促进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促进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也可以由副会长、监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促进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35名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或为促进产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数量不超过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本会会长或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大会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由副会长、监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出席各重要会议;

 (五)经理事会授权后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组织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本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之路。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半导体产业发展促进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半导体产业发展促进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促进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12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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