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编辑时间: 04-09    关键字: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为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在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要求,申请对相关项目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二、申请资料

  (一)材料内容要求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表(附件1);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必要的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编制要求

  1、材料须胶装合订成册,加盖骑缝章,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申请年度,统一使用白色封面。如材料页数较多,应对材料逐页编制页码,并制作“材料目录”。

  2、请按以下顺序装订:申请表封面,材料目录,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年度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汇总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项目附件清单,必要的证明材料。

  3、申请表中的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汇总表只需填写一份,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按项目填写。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属多个领域,请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及证明材料按领域分册装订,并在封面右上角注明领域。

  4、企业需提交一份申请资料。在提交资料的同时,需提交电子版的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信息汇总表(附件2)。

  三、申请时间及地点

  材料提交时间:2012年4月1日—4月20日,工作日下午2:00—6:00。
  材料提交地点: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4136。

  四、重要提示

  (一)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规定的项目范围。

  (二)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下列各项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1、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活动;

  3、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4、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5、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活动;

  6、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82107983,联系人:蔡晟。

附件:
  1、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表
  2、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信息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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