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 印发深圳市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

编辑时间: 11-08    关键字: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按照《广东省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113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半导体照明(LED)产品,促进节能减排,拉动LED照明及相关产业发展,形成有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经济增长点,现就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2年普及公共照明领域LED照明。率先在公共照明领域,即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财政或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照明工程领域,完成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以上领域新建照明工程一律采用LED路灯、庭院灯和景观灯等照明产品;原有使用的非LED照明产品,力争用两年时间,即到2013年底前分期分批改造完成。

  (二)加快普及社会LED照明。以2年普及公共照明领域LED照明为示范带动,通过室内照明等综合性LED照明社会示范工程的引导和相关配套政策保障,加快非公共照明领域推广步伐,倡导和推动社会各领域逐步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

  (三)实现节能及产业发展综合目标。通过推广应用工程的实施,实现改造项目同比口径下照明节能50%以上。拉动我市LED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年产值1300亿元以上。

  二、推广内容和措施要求

  (一)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运作模式。LED照明产品推广使用模式主要有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政府投资模式、能源托管模式等。鼓励各公共照明业务主管部门作为业主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节能服务公司、监理机构、能源审计与节能评估服务机构。节能服务公司依照合同,负责工程投融资、灯具采购、工程实施、售后和更换灯具回收服务。监理机构负责提供项目实施的监理服务。能源审计与节能评估服务机构负责对项目效益、工程检查验收进行第三方评估、测算等。

  除鼓励采用的EMC模式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政府财政投入、能源托管等模式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无论采用何种模式,都必须依法依规,按照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的要求,选择工程实施主体和应用的产品。

  (二)实施节能服务公司公开招标遴选。按照“业主管理、事权统一”的原则,每个业主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遴选节能服务公司,具体承担公共照明领域LED照明工程的实施。参与招标的节能服务公司应满足下列条件:在国家或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取得节能服务公司备案、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雄厚,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申请国家财政奖励的节能服务公司要达到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相关要求,申请市财政资助的要达到市财政委、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建〔2011〕113号)。

  支持本地LED照明产品生产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提供生产、设计和施工一体化的服务;支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本地LED照明产品生产企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参与LED照明工程的实施。

  (三)建设全市路灯智能管理平台。结合LED路灯可调可控的特点,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发改及财政投资建设,打造全市统一的LED路灯智能管理平台。通过智能管理平台,实现对道路照明的智能控制和有效管理,为全市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和节能减排奠定基础。

  (四)严格保证推广应用工程质量。严格把握产品准入条件,推广工程使用的产品必须是我省LED标杆体系推荐目录产品并满足我市LED道路照明产品技术规范和能效要求。优先使用能效高、本地配套程度高的产品。LED灯具制造企业必须保证提供安装的产品与标杆检测产品的一致性,对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标杆目录推荐产品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同类项目招投标。节能服务公司不按规定采购产品的,一律取消投标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LED照明工程实施。严格技术准入条件,改造后的道路照明指标在合同期内必须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和深圳市地方标准《LED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SJG22-2011)的要求,道路照明系统的电压、电流、功率因素须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等国家电力设计的标准要求。特别是在涉及公共交通安全的领域,要稳步推进、严控质量,保障安全第一。在应用改造工程中替换下来的灯具,由节能服务公司依照合同进行回收。废旧灯具处置必须遵循回收利用和环保经济的原则。

  三、政策保障

  (一)落实国家和市财税激励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LED推广改造项目,支持其按年节能量申请一次性财政奖励。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奖励标准为300元/吨标准煤。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落实市区财政支持及会计核算政策。市财政从随电费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等经费中解决LED照明改造工程的资金来源。对政府投资的新建LED照明建设项目,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第四轮财政体制,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由市区两级政府分别承担。各业主单位依据合同并按财政资金支付有关规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改造费用。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

  (三)加强公共照明领域配套审核、准入把关。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把使用LED照明产品作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立项的审核内容。市住房建设局负责调整设计规范,使供电设备的设计更有利于LED照明产品的使用。市供电局在用电报装(增容)审批环节对不符合最低能效标准的照明产品,不予办理用电报装(增容)手续。

  (四)部门联动。各级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按照本方案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对涉及LED照明产品改造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尽快出台全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有关方案,明确LED路灯照明产品节约电费支付方式,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四、进度安排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公共照明领域是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的突破口。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把公共领域LED照明改造任务分解到所辖的街道和直属的有关法人业主单位,制定相应目标并明确时间进度表,强力推进,切实加强行政督导,促进应用工程的实施。

  在非公共照明领域,实施以室内照明为重点的LED照明社会应用示范工程,近3年内,在工业园区、居民小区、商场酒店等照明领域,每年实施10个左右的应用示范项目,引导促进全社会普及应用LED照明产品。

  (二)推广原则。

  城市路灯按照“先非主干道、后主干道;先地下、后地面;先旧灯、后新灯”的顺序分批进行改造。深南大道、滨海大道、北环大道等重要的跨区主干道和近两年为“迎大运”已完成路灯改造的路段最后实施。其他公共领域照明按照以点带面、分期分批的原则完成改造。

  (三)工作进度。

  1.制订计划。2012年9月30日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市直相关部门,根据省、市的总体目标和计划进度,制定相应的推广目标和计划进度报市科技创新委,由市科技创新委汇总报市政府和省科技厅。

  2.签订合同。2012年10月起,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制定的推广目标和计划进度,通过招标确定节能服务公司和监理机构等并签订相关合同。

  3.全面建设。从2012年11月起,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进度开展工程方案设计、LED灯具采购及安装以及跟踪服务等工作。

  4.检查督导。从2012年12月起,省、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展开工程检查督导工作。检查结果统一上报省政府和市政府。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

  (一)健全组织体系。成立由陈彪副市长任召集人的深圳市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我市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工作的开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创新委,负责牵头组织、指导、推动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工作,根据本《实施方案》制订相关的操作指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各区(新区)以及发改、财政、城管、交通、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和部门。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成立以各区(新区)和部门主要领导为召集人的区(新区)和部门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开展推广应用LED照明工作。

  (二)落实责任分工。

  宝安、龙岗区政府(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管委会)负责各辖区内道路、公共场所、区政府机关(新区管委会机关)等公共领域LED照明产品推广工作。

  南山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道路(区直接管理部分)、公共场所、区政府机关等公共领域LED照明产品推广工作。

  福田、罗湖、盐田区政府负责各辖区内公共场所、区政府机关等公共领域LED照明产品推广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把是否使用LED照明产品作为财政投资项目审批立项的审核内容,并列入全市节能考核范围;负责落实国家、市财税激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LED推广改造项目,支持其立项改造并按年节能量申请一次性财政奖励。

  市财政委负责落实随电费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等经费,解决LED照明改造工程的资金来源。对政府投资的新建LED照明建设项目,按第四轮财政体制,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对政府采购的项目,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核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管养的隧道、公交场站、枢纽、人行天桥等公共领域LED照明产品推广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原特区内道路(不含南山区直接管理部分)、深圳北站(龙华火车站)周边道路等公共领域LED照明产品推广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公共机构(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市属机关部分)LED照明产品推广工作,并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出台《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

  市前海管理局按授权在独立自主运作区内负责公共领域LED照明产品推广工作。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我市生产的LED照明产品进行质量监管,组织对LED照明产品提供质量检测服务和技术支持。

  市金融办根据LED照明工程和EMC业务要求,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优质的融资服务。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机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工作,对各业主单位的采购工作予以指导,以有效手段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行政督导和考核机制。市政府与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签订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工作责任书,把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列入节能减排考核。按照省里考核办法,从2012年起开展年度考核通报,考核结果作为节能减排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认知度。通过传媒报道、主题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大对LED照明产品和推广应用项目成效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对LED照明产品的认知度和关注度,营造有利于LED照明产品推广使用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要对LED照明产品和推广工程进行宣传。

  六、工作经费保障

  市财政每年安排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工作专项经费,用于LED照明产品的宣传推广、项目检查验收等。具体由市科技创新委根据每年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经费预算计划报市财政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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