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宝安区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编辑时间: 10-21    关键字:

各有关企业:

  为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帮助区内企业做强做大,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深宝府〔2012〕21号)及《〈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意见〉配套操作规程》(深宝府办[2013]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局自2014年10月20日起开展宝安区企业贷款利息补贴的申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是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合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补贴条件

  1、本规程补贴的对象限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上市及拟上市企业,获得国家、省品牌商标称号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百强企业,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参加区组织的集合发债和集合贷款融资企业,获得技改贷款的企业,使用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的企业及重点民营企业;

  2、对符合本规程规定条件的企业依法向银行申请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或开拓市场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对参加区组织的集合发债企业发债融资所产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补贴范围

  1.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在企业归还了全部本金及利息后给予补贴。

  2.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期限超过一年的,在企业归还了上一年度的本金及利息后给予补贴。

  3.对企业逾期不归还贷款或发债融资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加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等,不予补贴。

  4.企业贷款贴息的补贴期限:利息补贴期限仅为一年,对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期限超过一年的利息不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

  1.企业申请利息补贴的额度为补贴期限内贷款利息或发债融资利息总额的50%;对单个企业向银行贷款(单笔或多笔贷款)或发债融资产生的利息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企业首次申请利息补贴的,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

  2.企业每年可申请一次、最多3年的补贴(从2012年6月8日起算)。

  3.符合本规程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采购先进生产设备的,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50%、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补贴。

  4.对企业的利息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五、申报程序

  申报采用网上填写信息初审通过后现场受理材料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

  时间: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0月24日。企业可登录宝安区经济促进局网站(http://jcj.baoan.gov.cn),点击左下角“产业发展发展综合服务平台”,选择“产业服务——资金申报(http://203.91.37.21/cyfz_enterprise/zjsb.aspx)”,即可进行申报系统(或通过区政务办网站的相关链接进行登录)。企业在申报系统中注册企业账号并填写相关信息。成功提交后,区经济促进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信息进行初审。企业可在网上实时查询初审状态(未审核、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等三种状态),审核通过后请务必打印《宝安区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二)现场受理

  时间: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1月5日。

  地址:宝安区新安三路海关大厦15楼13-15号窗口。

  网上申报并初审通过后,企业须带齐相关纸质材料到现场进行受理。材料均须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或按顺序整理成一叠),纸质一式一份,加盖公章(页数较多的合同、审计报告等则在首页盖章,其他页合并盖骑缝章)。材料包括:

  1.《宝安区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4.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5.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申请报告原件(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描述、贷款资金使用说明;法人签字、盖章);

  7.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8.近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9.贷款合同复印件或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10.已付利息清单原件(企业盖章,后附对应的银行出具的利息单复印件〈验原件〉);

  11.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的“企业付息证明”原件;

  12.参加集合发债的企业除提供1-8项资料外,还应提供批准集合发债的文件复印件(验原件)、银行出具的已付利息清单原件。

  13.符合九类补贴条件之一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先生、黄先生,电话:27660960,27848072。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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