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 技术创新项目申请指南

编辑时间: 02-03    关键字:
一、审批内容
对来我市工作并担任研发项目负责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研发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予以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中共深圳市委,深发〔2011〕9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平均资助强度100万元。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技术创新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项目负责人已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获得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类或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类人才确认;
(三)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项目负责人在深工作时间不超过5年;
(四)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须全时在申请单位工作。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
(八)海外专家须提供我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就业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我市或其他城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海外工作经历的须提供海外任职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工作签证、任职经历证明等,验原件,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
(九)项目负责人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十)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和学位证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项目负责人获得海外院校、机构录取、录用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十二)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等复印件,发表的代表性论著、论文的首页和摘要复印件(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1.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2.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1月1日至3月29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1月4日至3月31日。
3.联 系 人:曹环、李肖力,电话:82002204、82002185。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2-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市科技创新委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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