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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关于印发《深圳市研发投入补助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深圳市半导体信息网 浏览: 发表时间:2026-02-27 14:37:05



深圳市研发投入补助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坚持长期主义,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全社会研发投入保持高增长和优化投入结构,提升科技创新“硬核力”和产业体系“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研发投入补助计划项目的受理、审核、监督管理等活动,研发投入补助计划项目包括科技创新券(训力券、网络券、共享券等)和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科技创新券(训力券、网络券、共享券等)具体内容另行制定。


  前款所称研发费用是指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其中,企业研发费用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归集范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研发费用应当符合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


第三条

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上年度的研发费用增量情况,予以一定额度事后研发费用资助。对企业基础研究投入探索加计确认,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力度,提升企业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对规上工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研发费用探索加计确认,推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逐步实现全覆盖,提升科技服务业“含科量”。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探索予以事前研发费用资助,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充分发挥研发准备金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关键作用。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具体内容另行制定。


第四条

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公开透明、即申快享、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管理制度,编制发布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申请指南;

  (二)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审核确认和管理等工作,批准项目立项;

  (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绩效评价、资金追缴等工作;

  (四)科研诚信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具体实施研发费用资助项目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编制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申请指南;

  (二)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和管理等工作,规范工作流程;

  (三)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配合开展项目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和资金追缴工作;

  (四)完成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获资助单位是研发费用资助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提交资料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指导,配合做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资金退回等工作;

  (三)加强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账登记、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将资助资金持续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资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二)研发费用须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在两个会计年度(含)以上的,近两年均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增量达200万元(含)以上;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个会计年度的,当年度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上年度研发费用达200万元(含)以上。

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已连续两年纳入R&D经费统计的,上年度R&D经费支出额中横向经费与市外纵向经费之和增量达2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首次纳入R&D经费统计的,R&D经费支出额中横向经费和市外纵向经费之和达200万元(含)以上。

(三)单位诚信记录良好,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不存在项目超期未申请验收和超期未退款情形。


第九条

结合当年度符合条件的单位数量和预算规模,根据单位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分档给予梯度资助。每家单位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

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和上年度首次纳入R&D经费统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分别根据其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和上年度R&D经费支出额中横向经费和市外纵向经费之和,参照上述档位、金额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的资助流程如下:

  (一)指南发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申请指南。

  (二)开放受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资助条件的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申请信息,企业类提交近两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个会计年度的,提供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近两年R&D经费支出额中横向经费和市外纵向经费之和数据及相关佐证材料(首次纳统的提供最近一年的数据)。未按照规定时间申请的视同放弃资助。

  (三)项目核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开展形式审查、抽查核实、审核确认。

  (四)项目拟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项目核查意见和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确定拟资助项目,制定资助方案。

  (五)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项目立项。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并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予以立项的项目,下达资助计划。研发费用资助资金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拨付。不予立项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单位理由。


第十一条

研发费用资助项目不签订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资助资金由获资助单位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统筹用于单位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研发费用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开展的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单位获得资助资金后,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费用发生变化或经税务部门核查需核减研发费用(企业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经相关部门核查需要核减的,导致应享受资助资金减少的,应及时告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将资助资金差额部分主动退回。对未及时告知和主动退回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回相关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对单位违背科研诚信承诺,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应退未退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将责任主体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施一定期限内禁止其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或参加评优评先等惩戒措施。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缴相应资助资金及利息,并将违规情况抄送至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鼓励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参照市级补助政策,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市区联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全社会研发投入增长动能。鼓励国资国企制定专项政策支持国企加大研发投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的资金、验收、诚信、科技伦理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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