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 | 2019年市经信委第一批扶持项目发布(下)

编辑时间: 05-16    关键字:

 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

一、支持领域

(一)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二、资助金额

1.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按实际参与培训的企业人数及天数给予人才培训机构适当资助,具体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民营和中小企业家培训以及我市培训资源无法满足,要到异地或海外进行的高端创新战略类的人才培训项目,按参与企业人次给予补贴,每人每次最高补贴额2万元。

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奖励项目。奖励标准为:国家级示范平台(基地)80万元;省或市级示范平台(基地)50万元。国家和省市级奖励按不重复资助原则,即如已获得省或市级奖励资金50万元的,再申请国家级奖励资金时,按3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面向企业的专业人才培训业务两年以上的专业机构;

2.项目单位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培训组织人员和市场渠道; 

3.项目单位为我市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项目的承办机构;

4.项目单位申请资助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必须是已列入《关于下达深圳市2017年度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深中小企业署字〔2017〕2号)和《关于下达深圳市2017-2018年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深中小企业署字〔2017〕51号,以下称为《培训项目计划通知》)、并已实施完成的培训项目。

5.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培训项目严格按照《培训项目计划通知》或《企业家培育工程年度计划》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推荐,2017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认定且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

3.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审核认定获得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

(三)其它条件

1.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

2.项目单位如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形的,不予资助。

四、申请材料

(一)必备材料

1.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资助申请书》,提供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项目单位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2017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否则,提交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机关事业单位登记证;

3.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申报时间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24日 17: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31日 17:00。

 

 

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一、支持领域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

(三)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项目

(四)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五)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

(六)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

(七)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

(八)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

二、资助金额

1.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一是对拟在境内上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已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二是对已在境外成功上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的补贴。

2.“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再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3.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项目。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重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国内沪深两市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

4.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当年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30万元。

5.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参加的(不含以市政府名义组团的展会)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最高5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50万元。

6.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按申报企业为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额给予最高30%的补贴,且最高补贴额75万元。项目总投资包括为实施该项目所投入的企业管理软件系统、实施服务费及其配套的硬件设备等费用支出。

7.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上两年度小型微型企业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所需的仪器、设备、设施及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且与企业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的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可靠性实验和品牌设计等专业服务支出。具体支出项目包括:①提升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同大中型企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能力而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工艺、产品或服务质量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②提升精细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③提升特色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推动自主品牌及核心能力建设而进行品牌设计等专业服务支出;④提升产品创新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产品或服务创新水平而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可靠性实验等专业服务支出。

每家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补贴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购买的以上支出项目不再重复资助。获得本资助企业三年内不能再次申报本项目资助。

8.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获得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该补贴重点向小微型企业倾斜,给予中型以上企业最高40%、小微企业最高50%的补贴,且最高补贴额30万元。资助额度根据专家评审等级结果, A级、B级和C级分别按最高补贴额的100%、70%、30% 进行调整。D级不予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已改制、辅导或境外上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项目单位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支付相关费用,且公司股本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3.项目单位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上市辅导并支付相关费用,且公司股本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4.项目单位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募集资金30%以上在上市后一年内返回深圳市。

(二)申报“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单位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

3.项目单位挂牌后进入2016年或2017年“新三板”创新层名单的。

说明:2、3两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

已获得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资助;已获得辅导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进入新三板创新层资助。

(三)申报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在完成重组后一年内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迁入公司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3.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满一年;

4.企业完成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时间在2013年6月30日后。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上市公司2017年度在深圳行政区域的实际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5.未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

(四)申报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单位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单笔贷款额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下,且贷款用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注:凡贷款用途为购置车辆与房地产项目,不在资助范围)。

小型微型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五)申报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并,且成立时间1年以上;

2.项目单位自行参加了《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该目录将在6月初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网站公布,目录所涵盖的展会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内展会的;

3.项目单位参加的列入《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内的展位费用累计不低于2万元;

4.凡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在本资助计划资助范围之列。

(六)申报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产制造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项目单位已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限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已竣工验收,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3.项目承建单位资质健全;

4.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已在市政府相关部门申报或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得市级财政资金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的企业,其后续购买实施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间隔两年后方可申请;同一信息化系统,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七)申报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成立一年以上(应满一个会计年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项目单位主营业务突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省市相关产业、环保、安全等政策;

3.项目单位产权明晰,业务独立,其经营、人员、管理、财务等具有独立性,其主要客户不是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4.项目单位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

5.拥有2件以上与主营业务相关且已产业化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等。

6.满足以下“专精特新”条件:

①专业化(主营业务专注专业)。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备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地位,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②精细化(经营管理精细高效)。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精细高效的制度、流程和体系,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信息化等方式实现了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形成核心竞争力。其产品或者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中竞争优势明显。

③特色化(产品服务独具特色)。企业针对特定市场或者特定消费群体,利用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地域文化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者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

④创新性(创新能力成果显著)。企业持续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等创新活动,以新发明、新创造引领发展,以新产品、新服务满足需求。企业产品或者服务属于新经济、新产业领域或新技术、新工艺、新创意、新模式等方面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前景广阔,具备较高技术含量或附加值,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小型微型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八)申报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具有一定成长潜力;

2.项目单位为提高企业现代管理水平而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各类企业管理咨询类项目;

3.被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应成立两年以上,主营业务应符合所提供服务的范围,并具备相应服务能力。

四、申请材料

1.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请书》,提供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项目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2017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

3.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4.社保部门提供的2017年度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

五、申报时间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 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6月28日 17:00。

(二)“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6月20日 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7月3日 17:00。

(三)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6月22日 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7月3日 17:00。

(四)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6月8日 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25日 17:00。

(五)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29日 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20日 17:00。

(六)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6月8日 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25日 17:00。

(七)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30日 17: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第一批: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26日 17:00(工作日)

第二批(如有):时间待定。

(八)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6月5日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5日 17:00。

 

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

一、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绩效项目。资助申请主体应在我市具有企业法人地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依法缴纳对外承包工程备用金,并按规定在商务部统一平台系统完成项目备案,报送统计资料的企业。

二、资助金额

(一)支持数量、标准

符合条件的单家企业资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二)首次开展海外业务奖励:对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且完成营业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资助,营业额每超过100万美元增加1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200万元。

(三)绩效奖励:根据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上年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划分不同的档次进行定额奖励。

1、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给予企业50万人民币的资助;

2、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给予企业100万人民币的资助;

3、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给予企业150万元的资助。

4、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且同比有增长的,给予企业20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条件

资助申请主体应在我市具有企业法人地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依法缴纳对外承包工程备用金,并按规定在商务部统一平台系统完成项目备案,报送统计资料的企业。

四、申报材料

1、填报对外承包工程绩效项目资助申请书,提供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对外承包工程备用金缴存凭证;

4、境外项目合同复印件;

5、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出具的书面意见复印件;

6、承包方编制的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审核签字的工程进度证明;

7、提交给业主据以结算项目款项或反映报告期项目工作量的有效凭证或单据;

8、其他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五、申报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6月18日9时至2018年7月18日17时。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7月18日9时至2018年7月30日17时。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扶持计划

一、支持方向

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贸易领域发展的项目,具体包括服务贸易示范基地、服务贸易示范项目、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

二、资助金额

1.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2017年度实际投资额50%、总额不超过400万元的支持。

2.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2017年度实际投资额5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3.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17年度实际建设费用5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建设费支持;同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17年度实际运营费用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支持。

4. 对符合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及培训机构,分别按以下标准进行资助: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录用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给予每人不超过3500元资助,每家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500人;如果2017年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收入500万美元以上,且收入比上年增长25%以上或者离岸外包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按实际录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不超过4500元资助,每家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500人。

(2)对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符合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资助条件的培训机构,每培训一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支持,每家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500人。 

5.符合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条件的,以审定通过的实际进口费用作为补贴基准额,在年度资助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系数,核定最终补贴金额,单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为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具体如下:

(一)示范基地申报条件:1.基地由市场化主体进行开发和运营,具有完整的基地发展规划和产业特色,在服务贸易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企业聚集度较高,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基地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功能较为完善。2.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集聚10家及以上特定领域的服务贸易企业。2017年度基地内企业服务贸易(不含货物金额)进出口总额合计不低于500万美元。

(二)示范项目申报条件:1.申报的示范项目具有服务贸易示范效应,包括业务流程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服务国际化及新领域拓展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引领、带动所属服务贸易行业的整体发展。或者在境(海)外设立的中心、分支机构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项目。2.示范项目2017年度实际投资额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2017年度有一定的服务进出口额(不含货物金额)。

(三)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申报条件: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公共性、开放性、专业性等特点,应主要服务于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而非仅仅本企业自用。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分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三类,服务平台应当具备自有配套资金,已投入运营,并具有专门场地、技术人员及独立设备投入等条件。

除满足前款条件外,三类平台还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提供软件和技术开发的测试、演示、验证、质量保证与控制、知识产权保护、云计算等技术服务或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2、申请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信息采集、管理、演示等功能,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对外宣传推介、行业发展信息查询、信息发布、全文检索、个性化信息定制、人才服务、投资促进、电子展示交易、产业论坛、公共咨询等服务。3、申请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开展各类服务贸易人才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或实训,重点是对信息技术、物流、动漫、文化、金融、旅行、专业服务和中医药等服务贸易重点领域人才的培训或实训,建立服务贸易人才信息数据库。

对已获得过市级或国家资金资助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和运营费均不再给予支持。同一企业(单位)不得申请多个公共服务平台的资助。

(四)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申报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2017年度企业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不含货物价值)100万美元以上,或列入商务部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直报监测名单的;2.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主的,2017年度企业服务外包收入50万美元以上;以在岸外包业务为主的,2017年度企业服务外包收入2000万元以上; 3.2017年度被认定为国家或省、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申报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的培训机构应具有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符合条件的培训场地、培训设施、专业教师、师资力量。

(五)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申报条件:1、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技术。2、申请的企业应该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且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应当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相应付汇凭证。3、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四、申报材料

(一)提供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示范基地申请材料:

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申请表格;

2.申报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报告和承诺书(需加盖公章)、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3.基地整体发展规划(包括基地简介、基地建设运营情况、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基地特色、发展目标等内容);4.基地2017年度实际投资总额汇总表(应包括记账日期、凭证号码、凭证摘要、发票号码、记账金额、合同编号、所在页码等信息)以及与投资费用相关的合同、发票、入账凭证等复印件(所附单据应保证内容清晰完整,编号排序,并与汇总表一一对应),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基地的建设运营费用和市场推广费用,如基地运营所必需的装修装饰、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等软硬件设施和市场推广费用,不包括车辆购置、人工、租金、水电等费用;5.基地集聚企业2017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汇总表(应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实际收/付汇金额、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回单号、所在页码等信息)以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示范项目申请材料:1.申报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申请表格(需加盖公章); 2.申报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报告和承诺书(需加盖公章)、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3.项目整体发展规划(包括项目内容、服务贸易发展现状、项目特色、发展目标等内容);4.项目2017年度实际投资总额汇总表(应包括记账日期、凭证号码、凭证摘要、发票号码、记账金额、合同编号、所在页码等信息)以及与投资费用相关的合同、发票、入账凭证等复印件(所附单据应保证内容清晰完整,编号排序,并与汇总表一一对应)。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项目的建设运营费用和市场推广费用,如项目运营所必需的装修装饰、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等软硬件设施和市场推广费用,不包括车辆购置、人工、租金、水电等费用;5.项目2017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汇总表(应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实际收/付汇金额、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回单号、所在页码等信息)以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四)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材料:1.申报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申请表格(需加盖公章);2.申报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书和资金申请报告(需加盖公章)、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3.平台建设及运营基本情况报告(应包括平台建设目的、行业发展需求状况,平台服务功能、营运模式、核心竞争力、共享性、创新性、开放性等内容);4.平台建设费明细表(应包括设备名称、设备购置日期、合同号、银行回单号及发票号等信息)及相关证明凭证复印件(购买合同、银行回单、发票等),以上材料需按照明细表先后顺序装订;5.平台运营费明细表(可包括专职人员工资、场地租金、水电费、设备维修费、系统完善升级费等)及相关证明凭证复印件(专职人员证明材料、专职人员工资银行回单或其它证明材料、场地租赁合同及发票、水电费发票、设备维修发票、系统完善升级费发票等)。6.平台服务企业名单一览表(服务进出口排在前30-50家)及相关凭证(可包括合同和银行回单)。以上证明均需加盖公章。   

(五)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申请材料:

1.申报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申请表格(需加盖公章); 

2.申报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报告和承诺书(需加盖公章),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管理及人员情况、2016、2017年服务贸易进出口或服务外包在岸、离岸情况、技术及业务模式创新、发展前景与规划、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等基本情况;

3.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内容应包含企业2016、2017年营业收入情况、服务贸易进出口情况、服务外包在岸、离岸收入情况,其中服务外包在岸、离岸业务收入分别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比重及增长率);

4.符合申报条件新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证明、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 异地缴纳社保及在深圳市由第三方代缴社保的新录用人员需提供社保清单(社保由第三方代缴的需提供相关代缴协议)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6.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合同、银行结汇单、涉外收入申报单、收入票据等相关凭证复印件(除合同外均需加盖公章)(所附原始单据应保证内容清晰完整,编号排序,并与附表一一对应。多份银行结汇单对应一份合同,一份银行结汇单对应多份合同需标注说明)。

(六)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申请材料:1.申报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申请表格(需加盖公章);2.申报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报告和承诺书(需加盖公章)。3.技术进口合同(若为中文外其他语种需提供翻译件)、《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以上均为复印件);4.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5.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代理合同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6.专项审计时需提供合同及付汇凭证的原件。

五、申报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6月15日17时。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6月22日17时。

 

商贸流通创新发展扶持计划

一、支持方向

对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的冷链配送系统建设、开展网络销售业务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中心建设以及社区网络配送设施建设等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解决方案项目给予资助。

二、资助金额

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冷链配送系统建设项目资助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6年12月31日前成立;

2.2017年度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

3.项目完成时间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按要求报送各类统计数据,且不存在以下行为:

(1)1年内存在被财政、审计、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含)以上罚款记录;

(2)3年内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3)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4)有验收不合格项目未满3年。

(二)申请物流中心建设项目资助的商贸流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6年12月31日前成立;

2.2017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网络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3.项目完成时间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按要求报送各类统计数据,且不存在以下行为:

(1)1年内存在被财政、审计、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含)以上罚款记录;

(2)3年内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3)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4)有验收不合格项目未满3年。

(三)申请社区网络配送设施建设等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解决方案项目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6年12月31日前成立;

2.项目完成时间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按要求报送各类统计数据,且不存在以下行为:

(1)1年内存在被财政、审计、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含)以上罚款记录;

(2)3年内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3)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4)有验收不合格项目未满3年。

四、申报材料

(一)提供项目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三)项目建设报告。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建设的投资明细表;购置设备或服务的清单及合同、发票;

(四)其它有关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 2016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6月6日17: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6月12日17:00(工作日)

 

会展业扶持计划

一、支持方向

(一)2018年在深圳市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展会项目;

(二)2018年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包括跨年度展会)的场租,不包括人才招聘会、展销会及各种活动;

(三)2018年深圳市组展承办单位组织深圳企业参加的市外国内展会。

二、资助金额

1、在深圳市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展会项目。

1)展会培育期资助:对在深圳市举办、展览面积达到4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最高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资助不超过5届。

2)展会成长资助:在深圳市举办、已过培育期的展会 ,其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20%及以上,或展览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或以上且比上届扩大4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按实际增加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5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第三方认证资助:对经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展会数据的认证费用,最高给予实际费用50%的资助,每次认证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4)重大活动资助:市政府特别批准在深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按照市政府批准项目和金额给予资助。

5)国际认证奖励:对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我市展览机构,及其在深圳市举办的获得上述认证的展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6)品牌展会奖励:对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定的品牌展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7)国际会议资助:对定期在深圳举办,由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参加,会期1天以上,与会人数5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以上,以服务产业、推广产品等经济文化交流为主要目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的国际会议,最高按照实际场租费用50%、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30%给予资助,每届会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政府财政已安排经费的会议不享受此项资助。

2、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场租。

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3万平米以内的场租给予2元/平方米/天的资助。资助资金由市经贸信息委分批直接拨付至展馆运营单位。对已举办并已全额支付场租的展会,由展馆运营单位返还主办机构财政补贴部分的场租。

3、深圳市组展承办单位组织深圳企业参加的市外国内展会。

1)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进行的统一装修布展费,按照每个展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每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计),中心展台装修费每标准展位资助额不超过15000元(如有突破须附情况说明) 。  

2)展位费:对展会承办单位及参团企业承担的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给予资助。如承办单位及参团企业已享受租金减免、价格折让、其他财政资助等优惠,则按扣除相应部分后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资助。

3)会务费:对展会承办单位的差旅费、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宣传费等会务费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20%。其中:

a.差旅费: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按不超过5人/次,在展会期间给予交通、食宿费用补助。交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余人员标准报销,食宿费按每人每天330元标准报销。

b.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每次不超过2万元,据实核定。

c.宣传费:每次不超过5万元,据实核定。新闻发布会原则上不安排,特殊情况报市经贸信息部门据实核定。

d.配套经贸活动费:对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组团配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费用给予资助。每次展会配套经贸活动费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据实核定。

e.承办费:对承办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每次5万元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市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展会项目。

资助申报主体须是展会或国际会议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项目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

(二)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的场租。

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由展馆运营单位向市经贸信息委提出申请。

(三)深圳市组展承办单位组织深圳企业参加的市外国内展会。 

1、项目承办单位应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组团展位数应为15个以上(含15个)标准展位或组团展位面积为135平方米以上(含135平方米);

3、参展企业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参展展品须为深圳制造的产品;

4、展会项目及承办单位均由市经贸信息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选定。

四、申报材料

(一)在深圳市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展会项目。

1、提供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申请展会培育期资助或成长资助,须提供:展会场租合同复印件,场馆租金结算单复印件,场馆租金发票复印件,展会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申请展会成长资助的,须同时提供上届展会的上述材料;

4、申请第三方认证资助,须提供认证协议复印件,认证费发票复印件;

5、申请重大活动资助,须提供:市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费用的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展会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

6、申请国际认证奖励,须提供: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复印件,展会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

7、申请品牌展会奖励,须提供: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定为品牌展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展会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

8、申请国际会议资助,须提供:场租合同复印件,场馆租金发票复印件,国际会议宣传推介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宣传推介费清单,有关文字资料或照片,注册会议代表名单;国际会议备案表复印件;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批件复印件;

9、多个主办单位的,须出具指定一家主办申请的委托书或协议原件;承办单位申请的,须提供承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10、冠名“中国”的对外经济技术展会,须提供有关部门批件复印件。

(二)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的场租。

1、提供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项目资金申报报告》

4、资助清单

5、展会的场租合同复印件

6、场馆租金结算单复印件

7、场馆租金发票复印件

(三)深圳市组展承办单位组织深圳企业参加的市外国内展会

1、提供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费用明细表。

4、展位费合同或组委会展位确认函,招展通知,展位费发票复印件,特装合同、发票复印件,参展企业出具的缴纳展位费证明;其他所有相关发票、结算单据、凭证的复印件。

5、参展企业名录。

6、参展总结报告。

7、参会领导、中心展台、参展企业展位照片。

8、承办单位有关资助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五、申报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25日17时。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 28日17时。

 

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扶持计划

一、支持方向

(一)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

(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建设项目

(三)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

(四)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

(五)电子商务示范奖励

二、资助金额

1.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扶持计划资助标准:

1.1 2017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100亿元及以上的,资助上限为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1.2 2017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50亿元(含50亿元)-100亿元的,资助上限为1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1.3 2017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1亿元(含1亿元)-50亿元的,资助上限为8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1.4 2017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资助上限为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1.5示范项目类,国家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配套项目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配套(无需专家评审);国家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开展的示范创建项目资助上限为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2.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建设项目扶持计划资助标准:

2.1 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以及跨境电商物品查验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资助上限为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2.2 各类参与跨境电商“阳光化”通关试点的企业为实现与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而开展的信息化系统(交易或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项目,资助上限为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2.3 对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按批准标准给予资助;

3.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计划资助标准:

3.1 对2017年1月1日-2018年3月31日期间落户深圳的,世界500强企业中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以及中国互联网100强企业等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3.2 对符合上一条标准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深圳设立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等,并在我市交易结算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3.3 同一企业获得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计划资助标准:

4.1 自营交易平台企业:上一年度本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10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本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4.2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对上一年度本企业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本企业服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5.电子商务示范奖励计划资助标准:

5.1 对获国家部委批准,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领域示范、试点企业或基地的,每家奖励100万元;

5.2 对获广东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为省级电子商务领域示范、试点企业或基地的,每家奖励5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为2017年10月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必须是交易平台的经营主体;

2、申请项目须为2016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之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3、申报项目属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的企业须取得ICP经营许可证,自营交易平台须取得ICP备案许可证,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在“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备案材料复印件,须取得其他与所从事行业相关的经营资质,。所有经营资质证件所有权主体必须与申报主体一致。

4、世界500强企业,是指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每年发布一次,名单以《财富》中文版发布为准;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是由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组织评选,自2010起,每两年发布一次,评选结果在商务部官网公告;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是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联合组织评选,自2013年起,每年发布一次,评选结果在中国互联网协会官网公告;

5、申请单位经营状况良好,截至申报之日3年内不存在被行政机关处罚5万元以上,或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记录,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6、申请单位按要求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7、申请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计划企业填报营业收入、交易额等经营指标,需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五、申报材料

(一)提供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申报企业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申报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暂无法提供的,提供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并附承诺函,承诺在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交;

(四)平台类项目提供有效期内的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截图及其他开展经营活动所须资质证书。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

(七)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申报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九)“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限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十)项目组人员明细表(含职务、学历、专业、所承担项目工作及工作量);

(十一)知识产权证明,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有关批复文件、合作协议等。自愿提交以下辅助材料:投资机构对公司投资的相关材料、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等材料;

(十二)企业提供与申请项目有关的经营网站或移动终端运营主要页面截图;

(十三)申请集成创新类、跨境电子商务类项目提供实施方案;

(十四)申请示范奖励类、龙头引进奖励类项目提供相关认定证明,并提供企业在电子商务、互联网领域示范创建总结;

五、申报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6月6日18时整。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3日17时整(工作日)。

 

外贸优质增长扶持计划

一、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我市企业出口货物以及对外承包工程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防范收汇风险。

二、资助金额

对已缴纳的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家企业每年资助上限不超过3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并通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还应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三)自主向保险机构投保短期(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已缴纳保费并已取得保费发票;

(四)经批准的五家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材料

1.填报《短期(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书》,提供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我市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还需提交《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还应提交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5.保费发票复印件;

6.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7.申请中长期保费资助项目的,还需提交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二)保险机构协助提供材料

1.报送公函原件;

2.汇总表原件; 

3.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五、申报时间

2018年第二季度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项目:

网络受理时间:2018年7月23日-8月10日17时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7月23日-8月17日17时

推荐热图
频道推荐
  • 通知
  • |
  • 要闻
  • |
  • 动态
© 2010-2040 深圳半导体照明信息网 版权所有 About ssla | 网站宗旨:协助政府 服务企业 合作共赢 创新发展! | 备案号:粤ICP备110496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