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LED产业标准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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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中文名称:深圳市LED产业标准联盟,英文名称:LED Standards Alliance of Shenzhen(简称LSA)。


第二条 LSA是由积极推动LED产业标准化的发展,致力于LED产业联盟标准的研究、制定、应用和服务的实体自愿建立的合作组织。


第三条 LSA的宗旨:坚持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整合产业资源和社会资源,建设先进的LED产业标准化体系,促进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LSA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LSA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为联盟秘书处承担单位。


第七条 LSA发起单位是:深圳市爱索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标准技术研究院、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深圳市长光半导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帝光电子有限公司、德士达光电照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行业协会、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深圳市方大国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士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冶星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烨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泓亚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九洲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积嘉世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钧多立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康佳视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凯信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LED产业联合会、深圳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量子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蓝科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德合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淼浩高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奥伦德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勤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深圳市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节能减排专业委员会、深圳市瑞晶实业有限公司、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华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世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大学、深圳市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伟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洲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共 42家。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LSA紧密围绕深圳市LED产业标准化的发展,促进会员间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推动政府制定有利于LED产业标准化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提升会员的群体竞争力。
(一)协调联盟会员之间的关系,形成对LED产业标准化的共识;
(二)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三)积极推动深圳市LED产业联盟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
(四)积极探索和争取将联盟标准转化为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行业、国家或者国际标准的渠道和权利;
(五)成为联盟会员之间共享信息、培训、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联盟内资源的有效利用;
(六)维护联盟会员的合法权益,发展联盟会员与消费者的良好关系,协助联盟会员解决标准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七)协调、发展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产业联盟等相关机构的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
第三章 联 盟 会 员

第九条 LSA是一个开放的组织,如下单位可以自愿申请成为联盟会员:LED产业链相关企业;与LED 产业相关的技术机构、管理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它团体。


第十条 联盟会员分为核心会员和普通会员,享有不同的权力和义务。按照深圳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的《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要求,发起单位均已通过资格审查,可自愿成为联盟核心会员。


第十一条 普通会员的权利:
(一)颁发“深圳市LED产业标准联盟会员”证书;
(二)参加联盟全体会员大会,参加讨论或表决本章程规定的全体会员大会的事务;
(三)提出联盟标准立项建议;
(四)参与联盟标准的制定;
(五)质询联盟财务收支情况;
(六)优先与其他联盟会员协作;
(七)享用联盟的各类资源,如联盟标准、联盟标志(LOGO)使用权等;
(八)参加联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第十二条 普通会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二)在深圳市LED产业联盟标准的研究、制定、应用、推广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的资金或技术投入,按照各会员的特点在产业链上协作,积极推动标准化进程;
(三)严格执行联盟制定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LED产业联盟标准;
(四)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活动,执行联盟的各项决议;
(五)维护联盟合法权益,保护联盟研究成果,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六)按期足额交纳联盟会费。


第十三条 核心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普通会员的全部权利,颁发“深圳市LED产业标准联盟核心会员”证书;
(二)参加核心会员大会,参加审议或表决本章程规定的核心会员大会的事务;
(三)可以提名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
(四)提出项目工作组成立建议,提出项目工作组组长人选;
(五)可以提议核心会员申请;
(六)参加其它联盟重大事项审议及表决。


第十四条 核心会员的义务:
(一)承担普通会员的全部义务;
(二)更多地承担联盟任务,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更多支持;
(三)积极进行标准研制、技术研究,争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主动给联盟的其他会员在标准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会费标准:
核心会员单位5000元/年;
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六条 联盟由全体会员大会、核心会员大会、秘书处、专家委员会、项目工作组等组成。


第十七条 全体会员大会是联盟全体会员参加的大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职责是:
(一)讨论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二)选举和罢免经秘书处承担单位提议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三)讨论并批准联盟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和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批准联盟年度财务报告。
(六)决定撤消联盟。


第十八条 核心会员大会是联盟核心会员参加的大会,职责是:
(一)批准、解释联盟章程,并负责联盟章程的修改;
(二)决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批准联盟标志(LOGO)并制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四)决定联盟会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五)审议、批准联盟的各项管理制度;
(六)批准专家委员会人选;
(七)批准联盟标准的制订与修订;
(八)批准项目工作组的成立与组长人选;
(九)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处理,设秘书长1名。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全体会员大会提请设立副秘书长。
联盟秘书处职责是:
(一)代表联盟联系深圳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相关政策、法规负责组织落实相关工作;
(二)负责联盟核心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大会、专家委员会的会务组织工作;
(三)组织落实联盟核心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编制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提请联盟全体会员大会审议和通过;
(五)组织并落实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督促项目工作组的工作;
(七)组织联盟标准的立项、制定、发布与宣传等工作,并对标准化的实施进行监督;
(七)受理入盟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八)依据联盟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会员及受理联盟会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九)组织实施联盟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的技术建议组织,由10名以上专家组成,来自企业、技术机构、管理服务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等。
专家委员会职责是:
(一)提出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研究领域;
(二)对联盟会员提出的标准立项建议进行论证,形成正式报告由秘书处报核心会员大会通过;
(三)对制修定的联盟标准送审稿进行论证、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发布建议,由秘书处报核心会员大会通过;
(四)协助联盟会员对联盟标准制定、技术开发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技术指导;
(五)及时跟踪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展动态,以指导本联盟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工作组负责实施批准立项的联盟标准制修定工作。项目工作组设组长 1名,并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组长。
项目工作组职责是:
(一)按工作计划的要求起草立项标准;
(二)在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资料;
(三)向秘书处提交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由秘书处审查后印发联盟各会员及专家委员会专家征求意见;
(四)对秘书处征集来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确定取舍,并列出“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根据征集的意见修改立项标准,形成联盟标准送审稿;对《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进行调整;向秘书处提交联盟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报专家委员会审查。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联盟核心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由秘书处召集。或经五家核心会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联盟全体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秘书处召集。


第二十四条 联盟核心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大会、专家委员会等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联盟会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秘书处应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单位自愿申请成为普通会员,须向秘书处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秘书处审查申请材料合格后,报核心会员大会表决。核心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须办理完相关手续才能享有正式会员权责。


第二十六条 单位自愿申请成为核心会员,须有五家现核心会员提名,并向秘书处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秘书处审查申请材料合格后,报核心会员大会表决。核心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须办理完相关手续才能享有正式核心会员权责。


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每四年改选一次,委员可以连任,连任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联盟秘书处提议经核心会员大会表决任命,每届任期四年,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议,经专家委员会表决产生。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委员委托联盟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工作组是临时工作机构,根据待制/修定的联盟标准任务成立。一个项目工作组可承担一个或几个有关联的待制/修定的联盟标准。项目工作组应按照向联盟会员开放的原则,尽量吸纳与联盟标准规范领域直接相关的会员加入项目工作组。项目工作组成立后会员名单应及时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立联盟网站,以方便联盟的日常工作、信息交流及会员联络。


第三十条 联盟标准、联盟标志的知识产权归联盟所有,其管理使用办法由联盟核心会员大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联盟会员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证书。提交申请书三十日后退出联盟。联盟会员退出联盟后,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且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三十二条 联盟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联盟核心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三)超过交纳会费截止日期六个月,仍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会费;
(四)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损害联盟形象;
(五)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联盟会员资格;
(六)联盟会员被除名后,已缴纳的会费一律不予退还。被除名的单位在自身条件达到入盟条件后仍可重新申请加入联盟。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经联盟全体会员大会表决,可撤消联盟:
(一)联盟存在与政府法律法规不符;
(二)联盟使命完成,无存在必要;
(三)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有效工作等。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联盟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一)政府给予的扶持经费;(二)联盟会员的会费;(三)联盟会员提供的其他经费,如项目研发经费、支持运作经费等;(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五)成果产业化有偿使用收入;(六)银行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联盟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的《会计法》和《会计制度》,接受联盟大会和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秘书处应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并在联盟大会年会上向全体会员报告。


第三十七条 联盟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联盟经费范围:秘书处日常办公开支;秘书处聘用文秘工资;秘书处科技资料采购;召开联盟大会的支出;联盟内立项标准的支持;组织专家的评审费用;联盟及联盟标准的宣传、培训等;其它合理开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联盟核心会员大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联盟核心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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